職工因離職、停薪等原因中斷繳存住房公積金,以及職工因調動工作單位且新單位尚未建立住房公積金或尚未在調入單位開立公積金帳戶的,該職工住房公積金余額應封存在原來單位的住房公積金帳戶內。封存期間按規定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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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職工所在單位在辦理匯繳時填報的“住房公積金匯繳變更清冊”即可辦理,恢復繳存時也由單位通過填報“變更清冊”予以啟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