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不用工
勞務派遣單位作為用人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但被派遣員工并不在勞務派遣單位實際工作;
二、用工不用人
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工作,但雙方并無勞動關系;
三、三方主體
多重關系在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被派遣勞動者三方之間形成多重法律關系。